招生章程

2016-07-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 201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加生源数量,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2招生工作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102438)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办学目标:培训就业

第五条 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

第六条 学校办学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第七条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 我校2016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学生100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招生要求:符合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学院主要领导、主管校长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根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以内,学校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1.学校将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2.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3.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4.特色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艺术类专业:我校设点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省份,承认我校专业考试合格成绩,其它省我校没有设点组织考试的省份使用该省统考成绩。

第十八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招生办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开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校办电话:010-80305668             传真:010-80305688

招生办网址:http://www.ma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北京对外商贸管理研修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